反对专制当局非法拘禁左翼“毛派”人士,呼吁立即释放”迟钝”要求实现基本公民权利
星期六, 16 八月 2008.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近日左翼“毛派”人士中盛传网名“迟钝”的毛派人士在前往北京造访亲友和准备观看奥运会(看”奥运会”这一”爱国行为”尚未真正实施)期间,由于其曾在网上发表过一些个人的所谓“过激”言论,在没有任何罪名的情况下,被专制当局的北京警方非法拘禁,遣送回籍后秘密押送看管,其家人向有关方面询问,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回复,可能只有在奥运会结束后才会被释放。正如某些“毛派”人士所说的,他有正常的工作以谋生,家中有少妻和幼孩需要等他回去照顾,仅仅因为想去北京看场奥运会比赛,却要这样莫名其妙地“失踪”近月,在最好的设想下,到时他又会莫名所以突然“出现”,情何以堪。
中国劳工论坛(chinaworker.info)坚决反对专制当局所采取野蛮和暴力的拘禁行为,当局经常以政治言论为标准,而实施刑法处罚,既违背世界人民关于人权与民主权利的共识、也违背其自身的承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国政府所认同的《联合国宪章》、1998年中国政府自己签署(人大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公约)以及现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中国国内法律法规。
根据《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第一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按照这一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是指关押、禁闭、使其失去人身自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综上所述,中国劳工论坛(chinaworker.info)认为专制当局对于“毛派”左翼人士“迟钝”的非法拘禁行为既违反国际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本国现行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所以当局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迟钝”,并赔偿由此给“迟钝”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公民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障。
中国劳工论坛(chinaworker.info)的呼吁绝不仅止此,我们认为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必须得到切实保障,无论其持有何种政治意见和宗教信仰,或左或右,只要没有危害和触及到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与安全,都是不可侵犯的;所有因为政见问题而被当局非法拘禁、管制、软禁、驱逐等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士的基本权利必须立即给予恢复。
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可剥夺。
中国工人阶级的罢工自由和建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和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中国劳工论坛呼吁所有支持保障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的个人和组织都应积极地投入到捍卫基本民权的斗争中!
近日左翼“毛派”人士中盛传网名“迟钝”的毛派人士在前往北京造访亲友和准备观看奥运会(看”奥运会”这一”爱国行为”尚未真正实施)期间,由于其曾在网上发表过一些个人的所谓“过激”言论,在没有任何罪名的情况下,被专制当局的北京警方非法拘禁,遣送回籍后秘密押送看管,其家人向有关方面询问,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回复,可能只有在奥运会结束后才会被释放。正如某些“毛派”人士所说的,他有正常的工作以谋生,家中有少妻和幼孩需要等他回去照顾,仅仅因为想去北京看场奥运会比赛,却要这样莫名其妙地“失踪”近月,在最好的设想下,到时他又会莫名所以突然“出现”,情何以堪。
中国劳工论坛(chinaworker.info)坚决反对专制当局所采取野蛮和暴力的拘禁行为,当局经常以政治言论为标准,而实施刑法处罚,既违背世界人民关于人权与民主权利的共识、也违背其自身的承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国政府所认同的《联合国宪章》、1998年中国政府自己签署(人大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公约)以及现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中国国内法律法规。
根据《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第一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按照这一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是指关押、禁闭、使其失去人身自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综上所述,中国劳工论坛(chinaworker.info)认为专制当局对于“毛派”左翼人士“迟钝”的非法拘禁行为既违反国际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本国现行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所以当局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迟钝”,并赔偿由此给“迟钝”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公民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障。
中国劳工论坛(chinaworker.info)的呼吁绝不仅止此,我们认为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必须得到切实保障,无论其持有何种政治意见和宗教信仰,或左或右,只要没有危害和触及到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与安全,都是不可侵犯的;所有因为政见问题而被当局非法拘禁、管制、软禁、驱逐等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士的基本权利必须立即给予恢复。
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可剥夺。
中国工人阶级的罢工自由和建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和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中国劳工论坛呼吁所有支持保障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的个人和组织都应积极地投入到捍卫基本民权的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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